物流業收300億大紅包?交通部將取消強制二級維護
編輯:佚名 來源:第一商用車網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閱讀: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包括掛車)維護制度。
(一)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車輛類別、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結合國家有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參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 18344)、《壓縮天然氣營運車輛維護技術規范》(GB/T 27876)、《液化石油氣汽車維護、檢測技術規范》(JT/T 511)等相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及車輛運用狀況確定。
從事二級維護作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可自行實施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修理。車輛修理應按國家、行業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進行。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牽引車及其他專用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與道路運輸經營者簽訂維修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爭議的解決辦法,保證車輛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期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記錄內容應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和擁有10輛以上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四章 車輛檢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定期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達到相應的技術等級要求。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由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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