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業收300億大紅包?交通部將取消強制二級維護
編輯:佚名 來源:第一商用車網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閱讀: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自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應按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總質量12噸以上貨車(含汽車列車)自首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不滿36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36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四條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可委托運輸駐在地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十五條 對轉籍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重新委托轉入所在地的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對于客車還應進行客車類型等級復核,方可申領轉籍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六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并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技術能力認定應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規定,認定周期應與計量認證周期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做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結論。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托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其檢測和評定應客觀、公正、準確,并做到服務規范、競爭公平、收費合理。
第三十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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