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業收300億大紅包?交通部將取消強制二級維護
編輯:佚名 來源:第一商用車網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閱讀: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道路運輸經營者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車輛技術檔案等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時,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注銷《道路運輸證》,退出道路運輸市場。
車輛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標準的;
車輛技術性能達不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要求的;
車輛超過24個月未進行年度審驗的;
其它應注銷《道路運輸證》的。
對于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以及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要調整經營范圍。
對于類型等級達不到中級的客車不得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旅客運輸。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體系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技術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車輛檢測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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